高端装备人才流动引合规争议 江苏越升涉挤压造粒技术来源待权威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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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年2月25日
通稿编号:GY2026022508
近期,江苏越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越升科技”,新三板挂牌,股票代码:874516,正在推进北京证券交易所IPO上市)与国有骨干装备企业大连橡胶塑料机械有限公司(简称“大橡塑”,隶属大连重工装备集团),因核心技术人员流动事项引发行业广泛关注。争议围绕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国有资产保护等焦点展开,市场对企业依托争议技术成果推进上市的合规性存在质疑,相关情形亦被认为对长期坚持自主研发的大连重工装备集团构成不公平竞争,引发对市场秩序与商业伦理的讨论。业内呼吁,鉴于技术来源争议与国有资产安全风险,应由监管部门对越升科技开展全面合规核查,在相关争议厘清前审慎推进其上市进程。大橡塑作为国内掌握大型挤压造粒机组核心技术的国有重点企业,历经三代科研人员十余年持续攻关,方才实现技术突破并打破国外垄断。

此次高端装备领域人才流动争议,已成为行业内关乎国有资产监管、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合理流动边界的典型案例。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此高度重视,已将该核心技术人员流动事项列为国有资产安全监管重点督办内容;大连重工装备集团亦对相关情况密切关注,体现出国资监管体系对国有技术资产安全的严格管控与坚定维护。
争议焦点:业务布局与技术积累的行业规律形成鲜明对比
据行业及公开信息,本次争议涉及越升科技大造粒事业部总经理、监事张新超,以及另外3至4名原大橡塑核心技术人员。该团队均为大型挤压造粒机组领域长期从业的技术人员,行业信息显示,越升科技以高薪及优厚待遇条件,吸引上述人员集体入职。公开资料显示,张新超现任越升科技大造粒事业部总经理,曾对外介绍企业在石化挤压造粒领域的相关技术进展,其在大橡塑任职期间,曾参与挤压造粒装备相关研发设计工作。
公开经营信息显示,越升科技在引入上述团队前,无大型挤压造粒领域业务布局、项目业绩及技术积累。行业普遍认为,大型石化聚烯烃挤压造粒机组属于高壁垒高端装备,若无成熟核心技术团队支撑,企业不具备快速进入该领域的基本条件。该团队入职后,越升科技迅速切入大型挤压造粒赛道,相继取得大庆海鼎10万吨/年聚丙烯挤压造粒机项目、海外中东客户30万吨/年聚丙烯挤压造粒机组相关业绩。2025年8月,越升科技10万吨/年聚丙烯大型挤压造粒机组入选江苏省“首台(套)重大装备”认定名单,相关业绩被用于上市申报及估值支撑。
大型挤压造粒机组是技术密集型重大装备,设计、制造、集成涉及数万零部件,必须依靠长期研发迭代与工程验证。大橡塑作为国内橡塑机械行业国有重点企业,是实现该类装备国产化替代的核心厂商。
2019年12月,大橡塑30万~35万吨/年大型连续混炼挤压造粒机组通过国家级鉴定,成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打破国外技术封锁,整体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多项指标居国际领先;该成果累计获发明专利17项、实用新型专利12项,主持制订国家标准2项、行业标准2项。
从自主攻关历程看,大橡塑的技术突破充分印证了行业积累的客观规律:
2008年成功研制国内首台20万吨/年机组并投入应用,成为全球第四家、国内唯一具备该类装备供应能力的企业;
2010年至今,累计生产大型挤压造粒机组40余台套,带动上下游产业产值超千亿元,为国家节约外汇近10亿美元;
2024年3月获评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
2025年8月中标独山子石化塔里木120万吨/年二期乙烯项目45万吨级挤压造粒机组,再次填补国内技术空白。
大橡塑副总工程师何桂红曾表示:“从20万吨、35万吨到45万吨、50万吨,并非简单的数字变化,就像普通火车与高铁,技术水平完全不同。”行业实践表明,该领域核心难题需要长期持续攻关,任何企业均难以在短时间内实现从零到成熟交付的跨越,进一步印证了行业壁垒的客观性。
二、合规质疑:技术参数高度相似,引发国有资产安全关注
行业监测显示,越升科技在大庆海鼎及海外中东项目中应用的挤压造粒机组,关键设备参数、核心零部件选型及供应链体系,与大橡塑成熟技术体系高度相似。
大橡塑的核心技术、工艺图纸、零部件供应链均属于国有无形资产,直接关系国家高端石化装备产业链安全。企业拥有大型挤压造粒机组核心有效专利32件,相关技术具备不可替代的产业价值。在芯轴、机筒、转子加工工艺,产能设计、设备布局等核心环节,越升科技相关技术表述与参数,和大橡塑已成熟应用的技术方案高度吻合。
上述情形引发行业对技术来源独立性的质疑。若企业在无自主技术积累的情况下,通过人员流动直接使用他人技术秘密与供应链资源,将可能构成对国有无形资产的侵害,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若将存在争议的技术成果用于资本市场融资,还可能影响市场公平秩序。此次人员流动引发的技术争议,也让行业对国有核心技术保护与资产安全更加重视。
三、履约考验:高端项目交付进展,折射技术积累的客观必要性
(2026年2月24日,行业新闻)近日,业界获得的多方信息显示,江苏越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江苏越升”)在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国石油”)旗下多家公司签订的POE挤压造粒机组采购合同中,出现了系统性、大范围的严重履约延迟。这一状况直接波及了包括“蓝海新材料(通州湾)POE项目、中国石油大庆石化公司新建3万吨年POE项目”在内的多个被中国石油寄予厚望的高端聚烯烃新材料项目。这些项目目前大多已进入建设安装的关键期,核心设备的“断档”正引发业内对项目整体进度的普遍担忧。
POE装置用挤压造粒机组属于领域内高端产品,对脱挥、温控、切粒系统要求远高于常规聚丙烯装备,是中石油历经十余年攻关的新材料关键配套装备。越升科技在此领域仅有常规聚丙烯挤压造粒相关业绩,与POE装备技术难度存在明显差异。
项目交付进展不及预期,从侧面反映出大型挤压造粒领域技术积累无法短期速成。大橡塑、中石油等主体均以长期研发为基础实现技术突破,而缺乏深厚积累的企业在承接高端重大项目时,易出现技术与履约能力不匹配的情况,若进展持续不及预期,可能对国家新材料产业化进程造成影响。
四、法律视角:以现行法规为依据,明确合规与监管边界
行业相关资深人士及专家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对本次争议的合规边界作出客观解读:
商业秘密认定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九条,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或明知前述行为仍予以使用的,构成商业秘密。司法解释明确,直接使用、修改使用、依据商业秘密调整生产经营等行为,均属于法定“使用”情形。
人才流动与不正当竞争界限
合法人才流动受法律保护;但企业明知员工负有竞业限制、保密义务,仍以不正当方式诱导入职,并指使或默许其使用原单位商业秘密的,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举证与刑事标准
若大橡塑技术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已采取保密措施”要件,且越升科技技术与之构成实质性相似。《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二条明确了权利人初步举证后的举证责任转移规则;给权利人造成损失或违法所得达50万元以上的,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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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监管红线
国有企业核心技术、专利属于国有资产,因不当行为导致国有资产减值的,国资监管部门可依法开展审计、调查与追责。大橡塑相关技术成果事关国家重大装备自主可控,对其资产安全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上市监管相关规则
根据北交所发行上市管理规定,发行人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涉嫌重大违法违规的,监管部门可依法暂缓或中止审核。从审慎监管角度,对存在重大合规争议的拟上市企业开展核查,有利于保护国有资产与投资者合法权益。
竞业限制法律责任
核心技术人员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新用人单位明知相关情形仍聘用的,依法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行业呼吁:坚守创新底线,维护公平竞争与资产安全
截至本通稿发布,争议双方均未发布官方声明,事件有待监管部门进一步核查并作出权威界定。
业内认为,大型石化高端装备制造事关国家产业安全与科技自立自强,所有市场主体均应在尊重知识产权、恪守契约精神、保护国有资产的前提下,开展公平竞争与合法人才流动,坚决抵制以不正当方式获取技术、损害行业创新生态的行为。大橡塑历经十余年攻关实现核心技术自主可控,充分证明自主创新是高端装备发展的唯一路径。
资本市场应服务于真实、合规的科技创新,而非争议收益的变现通道。业内建议,监管部门对越升科技启动合规专项核查,在技术来源、国有资产安全、上市合规性等争议理清前,审慎推进其上市进程,共同维护国有资产安全、行业创新生态与资本市场良性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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