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合同法的规定」
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内容不明确(不产生法律效力)【判断标准】即使承诺,合同也不成立,对方不负法律责任
要约(一方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接受的意思表示)
内容具体明确(产生法律效力)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提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寄送价目表属于要约邀请
要约要约应具备的条件由要约人向特定相对人作出意思表示
【提示】
对不特定的人作出但不妨碍要约所达目的时,相对人也可以是不特定人(如超市特价商品9.9元)
商业广告和宣传一般为要约邀请,但其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完整、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提示】
主要条件: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方式等
要约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生效时间(总原则为到达时间,有约定从其约定)对话方式: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
非对话方式
一般情况:到达受要约人
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
未指定特定系统接受: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
当事人有约定:从其约定
【提示】到达≠看到/到手/拆开
要约到达相对人,并不是指要约一定实际送达到相对人或者代理人手中,要约只有送达相对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其他能够控制的现实或虚拟空间(如信箱或邮件),即为送达
要约的撤回、撤销、失效【要约撤回】在要约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要约撤销】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使要约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撤回(阻止生效):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即生效,因此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撤销(让已生效的失效):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提示】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方式等内容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提示】在有合法的委托手续的前提下承诺可以由代理人作出
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必须在承诺期限内作出并到达要约人
承诺通常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的
根据交易习惯或者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承诺也可以不以通知的方式,而以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或以其他方式作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承诺期限的起算:
要约以信件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寄出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要约以电话、传真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迟延”是受要约人主观故意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迟到”是客观原因导致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承诺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自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承诺的撤回(承诺可以撤回,但承诺不能撤销)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即在承诺生效之前到达要约人
【提示】
承诺生效,合同成立;因此,承诺不能撤销,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合同的,属于违约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