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师案例 | 重庆忠县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追回百万公共收益
近日,由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徐龙、胡宸粼律师代理的忠县香山国际小区 B 区业委会与重庆首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公共收益纠纷一案,经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法院依法驳回物业公司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最终判令物业公司向小区全体业主返还公共收益 962248.84 元,并支付相应资金占用损失及违约金,成功为业主守住共有财产权益。
该小区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为重庆首某某物业公司,自2018年8月至2023 年7月间收取小区地面停车费2011004 元。2023年7月小区首届业委会成立后,就该笔公共收益返还与重庆首某某物业公司多次协商未果,遂委托京师(重庆)律所胡宸粼、徐龙律师提起诉讼。
在该案一审中,物业公司不仅拒绝返还收益,更主张该期间各项支出合计 3306282.77元,声称公共收益为负数,业主倒欠其129.5万元,同时以诉讼时效届满、收益计算标准无依据、主体不适格等多项理由抗辩,试图推脱责任。
律师在庭前制定精准代理策略,针对物业公司抗辩逐一击破:
1、诉讼时效应自业委会成立、业主具备行权条件时起算,此前业主因缺乏组织依托、账目不透明无法维权,且信访行为已产生时效中断效力,本案诉求未超法定时效;
2、物业公司主张的巨额支出,多为物业费或专项维修资金列支的日常物业服务成本,与临时停车收益经营无直接关联,且其拒不提供收费原始记录,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3、参照物业公司后续实际支付标准及新物业入驻后的收益数据,15000元/月的收益计算标准公平合理,已充分考虑疫情等客观因素;
4、物业公司长期占用业主共有收益,应支付资金占用损失,其未按协议约定支付 2024 年 3 月后收益已构成违约,法院调整后的违约金标准合法合理。
一审法院全面采纳律师代理意见,判令物业公司返还近百万公共收益并承担资金占用损失费用。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律师继续据理力争,最终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其全部上诉请求。
本案是物业服务领域公共收益纠纷的典型案例,明确了公共收益归属、合理成本认定、诉讼时效起算等关键问题。胡宸粼律师团队始终深耕物业法律服务领域,此次胜诉不仅为委托人追回百万共有财产,更为同类案件处理提供了司法案例参考。

(徐龙律师,擅长物权和共有权纠纷、娱乐法与名誉权、民商事争议解决;资深自媒体人)

(胡宸粼律师,擅长业主共有权纠纷、业主撤销权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