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保险讯 11月7日消息,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公布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城南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城南支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人保城南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2018年7月至8月,人保城南支公司在“其他费用”科目下列支4笔保单配送服务费,合计金额449140元,上述资金实际用于清偿积欠某某汽车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代理销售车险的手续费。上述保单配送服务事项实际并未发生。
综上,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认为,上述虚列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人保城南支公司处22万元罚款。
以下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银保监罚决字〔2019〕41号
被处罚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城南支公司
地址:南京市秦淮区长白街346号
主要负责人:王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我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城南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城南支公司)虚列费用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人保城南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2018年7月至8月,人保城南支公司在“其他费用”科目下列支4笔保单配送服务费,合计金额449140元,上述资金实际用于清偿积欠某某汽车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代理销售车险的手续费。上述保单配送服务事项实际并未发生。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服务费列支财务凭证、服务费列支汇总表、公司及相关人员出具的说明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虚列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人保城南支公司处22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
2019年10月29日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