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虚假资料获取贷款一定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吗「虚构贷款用途是否构成骗取贷款罪」
案情简介
邓某因自己公司资金周转需要,虚构了向合作公司购买原材料,需要支付货款750万元的事实,以个人经营创业为贷款用途向银行申请一年期贷款500万元,同时由担保公司担保。另外,邓某指使财务人员向银行提交虚假的《购销合同书》、《授权声明》等申请材料,隐瞒该公司巨额亏损,已陷入经营困境的真实情况。银行于当天发放贷款,并向《授权声明》中所指定的账户划款500万元。之后,邓某指示该公司的财务人员将该500万元贷款以现金提取或多次转账的方式,最终转移至该公司另外的银行账户,并将其中的450万元用于公司的运转经营使用。该笔贷款到期后该公司无力偿还,最终由担保公司代为归还。
一审法院认为,邓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依法应予惩处,判处邓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宣判后,邓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邓某虽以欺骗手段获取银行贷款,但未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不具备其他严重情节。最终判决撤销原判,改判邓某无罪。
案例注解
全国有14亿人口,其中劳动力人口达到9亿多,而负债人数已经超过7亿。向银行贷款——这几乎是每一个创业者、企业家都面临的一个问题。骗取贷款罪就像是悬在每一个负债者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威胁着每一个负债者的人身自由。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实践中,骗取贷款罪被视为是对贷款诈骗罪的一个补充,对于不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骗取贷款的行为,只要发现申报材料中有弄虚作假,贷款金额达到100万以上,就可以立案。
《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出台修正了骗取贷款罪的定罪标准,即必须存在“造成重大损失”才能定罪。2020年最高检、最高法、国务院提出对民营企业家保护要求的“六稳六保”,其中也专门提到骗取贷款罪,只有违规行为,不至于造成实际损失的可不以犯罪论处。
因此,在申报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系违规行为,但是只要针对贷款提供了足额的抵押,为借款提供重要的安全保障,银行信贷资金回收不存在风险,那么贷款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