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死后债务「被执行人死后继承人要还债吗」
被执行人去世,生前债务怎么办?近日,双流区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了一起通过处置死者遗产用于清偿十余年前其所欠债务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07年至2010年8月,王某某以资金周转为由,陆续向李某借款23万元,后李某多次催收无果,遂于2010年12月诉至双流法院,诉请判令王某某归还本金及利息。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王某某归还李某借款本金23万元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因王某某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2011年12月,李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多次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王某某名下财产,但均未查到有可供执行财产,一时之间执行工作陷入僵局。
一晃数年,2020年4月,被执行人王某某死亡,而申请执行人李某此时才得知,王某某与其前妻吴某在天府新区华阳街道有一共有房产,遂向法院申请变更被执行人为吴某及其女儿王某。法院在审查期间,因吴某和王某均表示放弃继承王某某财产,法院依法驳回了李某的请求。随后,李某申请恢复该案强制执行程序,请求法院直接执行作为被执行人王某某遗产的房屋。
为尽快破解该案执行案款悬而未决的难题,减少申请执行人损失,2021年10月,双流法院恢复该案执行,期间也多次与吴某和王某进行沟通联系,2022年3月,双流法院通过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以总价56万元成功处置了案涉房屋,并将属于王某某份额的部分用以清偿了李某某借款本息共计25万余元,剩余款项交还给了吴某及其女儿王某。
至此,该起历经十多年的执行案终于得到完美执结。
双双说法
债务人死亡后,应列谁为被执行人?
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情形下,申请执行人有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变更、追加遗产管理人、继承人等主体为被执行人。
执行程序中,能否直接执行继承人名下的财产?
遗产管理人、继承人虽然可以成为被执行人,但其并非责任承担主体,因此,执行程序中执行的范围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而不能直接执行被变更、追加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等的自有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中,对于因继承或管理遗产的主体所应承担的责任仅在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内,不能及于其自有财产。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来源:云上双流 记者:梁成峰 编辑:郑雪婷 审核:孙健涵 曾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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