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担保贷款「村民小组长挪用集体资金」
时间:2023-09-24 08:59:17 • 来源:搜狐
村民小组是在村民委员会下设立的小组,不是一级组织不具法人资格。村民小组不是经济组织,更不是行政组织,直接管辖的对象为农户和村民。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及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而占用大量农村集体土地,对征用土地所作的补偿。一些村民组积累了很多集体财产。
村民小组长作为村民组的负责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将村民小组的集体财产为他人担保贷款,并以集体财产承担担保责任的,造成损失的,如何处理呢?
对此问题,公安部2001年4月26日对陕西省公安厅的请示进行了批复:“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将村民小组的集体财产为他人担保贷款,并以集体财产承担担保责任的,属于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挪用资金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而根据2016年4月18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的,入罪起点是10万元。也就是说如果村民小组长,擅自为别人担保造成集体损失10万元以上无法追回的,即可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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